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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强化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实施方案
阅读数:23 发布时间:2020-07-07 10:58: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打印

为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和省厅关于对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和省厅《关于强化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的通知》(苏应急函〔2020〕9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提高精准执法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扎实推进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全面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经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不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底线,以压降一般事故总量和有效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通过强化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着力解决企业隐患自查自改不全面、不深入,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部分地区重点行业领域的专项整治不够聚焦、执法不够精准等问题,全面提升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确保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加快建设“四新盐城”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内容及分工

各地要紧扣冶金等工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执法工作,统筹结合《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铝镁机加工企业涉爆粉尘(废屑)处置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推进铝加工(深井铸造)行业技术升级淘汰落后促进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以及应急管理部执法检查重点事项,立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增强专项执法工作精准性。2020年11月20日前完成全市所有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铝镁金属粉尘、其他涉爆粉尘(粉尘作业场所30人以上)企业的执法检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的粉尘涉爆企业,请属地应急局结合本地实际,在2022年底前完成相关企业执法检查,依法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鉴于本次专项执法涉及企业较多,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合理分工,确保高质量完成专项执法各项工作任务,其中:

1.江苏德龙镍业有限公司、盐城市联鑫钢铁有限公司2家钢铁企业由市局负责执法;

2. 铝加工(深井铸造)、铝镁金属粉尘、其他涉爆粉尘(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企业由属地应急局负责执法。

三、相关要求

1.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各地要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重新过细排查梳理辖区内涉及铝加工(深井铸造)、铝镁金属粉尘、其他涉爆粉尘(粉尘作业场所10人以上)的企业,逐一登记,建档立案。上述“粉尘作业场所人数”,是指爆炸影响范围内最大从业人员数量。爆炸影响范围主要包括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除尘管道通过的建构筑物,与爆炸危险场所毗邻且未采取有效隔离措施的区域。此项工作应在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

2.细化落实,分类实施。本次专项执法对各地执法信息数据督查考核,以省执法系统中体现的各项数据为准,请各地一律采用省执法系统进行文书制作。对前期已经进行执法的企业,由其执法主体将执法数据通过省执法系统进行数据对接;结合今年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牵头组织共保体聘请专家对全市金属冶金企业进行风险评估情况,加大对冶金等工贸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和执法力度;对已经实施停产的7家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由属地应急局加强安全监管,落实安全措施,督促消除事故隐患。

3.严格执法,集中整治。各地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据省厅执法系统内置的钢铁、铝加工(深井铸造)、粉尘涉爆企业相关专项执法模块,对照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详见附件1、2、3),科学编制现场检查方案,逐项开展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到人、措施落地、结果闭环。要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4.加强督导,务求实效。各地要把专项执法作为重点监管的落脚点,在专项执法中加强服务指导,推动企业对照要求自查自改,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要盯住企业彻底消除各项隐患,督促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闭环整改,凡有处罚依据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加强工作督导和信息调度,部门间横向配合,上下级纵向指导,及时通报经验做法,研究、解决专项执法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案件。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每年在11月25日前将年度工作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数量及相关企业占比、依据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消除等情况书面盖章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基础处,同时报送盐城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以便统计上报。

附件1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点事项表

序号

违法行为描述

执法依据

方式方法

处罚依据

自由裁量

1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4规定:炼钢车间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6.1.2规定:炼钢企业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应使用带有固定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现场抽查:

(1)查看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是否为冶金起重机(炼钢厂为铸造起重机),是否年度检验合格;

(2)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

(3)炼铁厂铸造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是否为冶金起重机(额定起重量≥75t,应为铸造起重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工贸类第一 条

2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8.4.3规定:铁水罐、钢水罐龙门钩的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定期对吊钩本体作超声波探伤检查。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4.6规定:起重机械应按照GB/T6067.1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吊钩、板钩、横梁等吊具部件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离线探伤检查;吊钩、板钩等出现严重磨损、钩片开片等情况应进行更换,并对板钩、横梁的轴进行探伤检查;必要时进行金相检查,防止发生蠕变现象。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2.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查阅资料:

(1)是否对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进行年度探伤,是否有探伤报告;

(2)是否有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的日常检查记录。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工贸类第一 条

3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不得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标准】《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7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行走区域禁止设置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澡堂等人员集聚场所;危险区域附近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5.17规定:熔融金属罐冷热修区不应设在吊运路线上,应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地面应有安全通道。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现场抽查:

(1)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跨地坪内(横向以靠近吊运侧立柱边线为界,且区域外的上述建筑物的门窗应背对吊运区域);

(2)冷热修区是否设置在熔融金属和熔渣吊运走行区域内(横向边界同第1项,纵向与工艺所需罐体吊运极限边界至少15m以上,且应在地面熔融金属罐吊运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2m,宽度超出冷热修工作区1m以上实体耐火墙)。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工贸类第一 条

4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12.3.3规定:连铸浇注区,应设事故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及钢水罐滑板事故关闭系统。应保持以上应急设施干燥,不得存放其它物品,以保证流通或容量。

《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5.9规定: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和熔渣的区域应设置事故罐,事故罐放置应在专用位置或专用支架上,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4.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1.查阅资料: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内容。

2.现场抽查:

(1)连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罐、漏钢回转溜槽(含按需设置的中间溢流罐)、中间罐漏钢坑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2)模铸流程是否规范设置事故钢水包等应急储存设施,且维护良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冶金工贸类第一 条

5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标准】《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9.1.4第1款规定:转炉氧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氧气压力小于规定值、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氧枪应自动升起,停止吹氧。转炉氧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第2款规定:转炉副枪升降装置,应配备钢绳张力测定、钢绳断裂防坠、事故驱动等安全装置;各枪位停靠点,应与转炉倾动、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当冷却水流量低于规定值、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大于规定值时,副枪应自动升起,停止测量。转炉副枪供水,应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10.1.8规定: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应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出水温度超过规定值、进出水流量差报警时,应自动断电并升起电极停止冶炼,操作人员应迅速查明原因,排除故障,然后恢复供电。

11.1.4规定:受钢液高温影响的水冷元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在断电期间保护设备免遭损坏;可能因冷却水泄漏酿成爆炸事故的水冷元件,如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应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发出后,氧枪应自动提升并停止供氧,停止精炼作业。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现场抽查:

(1)转炉氧枪、副枪各枪位停靠点是否与转炉倾动、氧气开闭、冷却水流量和温度等联锁,转炉氧枪、副枪,是否设置电动或气动快速切断阀;

(2)电弧炉水冷炉壁与炉盖的水冷板、Consteel炉连接小车水套、竖井水冷件等,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自动断电和提升电极设置联锁;

(3)VOD、CAS-OB、IR-UT、RH-KTB中的水冷氧枪是否配备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报警信号是否与氧枪自动提升和停止供氧设置联锁。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综合类第九 条

6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4.10规定: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的一氧化碳浓度应定期测定,在关键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作业环境一氧化碳最高允许浓度为30mg/m3(24ppm)。

8.2.4规定:站房内应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检测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

说明:本条指煤气加压机房、风机房和混合装置区域。

9.2.2.3规定:活塞上部应备有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及空气呼吸器。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现场抽查:

(1)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煤气柜、加压机、抽风机、混合站等煤气区域的主控室、操作室、会议室、休息室等人员集中的地方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2)易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设施部位(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及以上平台、加压站房和其他煤气设施等区域)是否安装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

(3)固定式CO报警仪是否在有效期内或校准周期内;

(4)固定式CO检测报警仪是否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电源、显示等)。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综合类第九 条

7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7.5.2规定:……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应断开或堵盲板。

10.2.1规定: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净。长期检修或停用的煤气设施,应打开上、下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设施内部的自然通风。

【规范性文件】《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一)冶金行业。9.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查阅资料:

(1)煤气设施检修作业审批材料;

(2)审批单中的安全措施,是否涵盖隔断煤气来源和规范吹扫置换要求。

2.现场抽查:

(1)煤气设施进、出口处是否规范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2)煤气设施停煤气检修时,是否规范隔断煤气;

(3)煤气设施吹扫置换结束后,吹扫介质管道是否与煤气管道物理断开或规范堵盲板。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综合类第九 条

8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7〕142号)第1-10项

1.查阅资料:

设备资料清单和设备检测检验报告是否存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设备。

2.现场抽查:

是否存在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和工艺。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部门规章】《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企业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合类第十三条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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