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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内蒙古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阅读数:31 发布时间:2023-01-30 11:01: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相关行业   冶金 打印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23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矿安〔2023〕6号),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制定了《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2023年1月26日

2023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2023年,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紧围绕“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下降’,坚决防范较大事故,严厉杜绝重特大事故”这“一个目标”,大力推动安全监管信息化和大中型矿山企业“四化”“两项建设”,严格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三方责任”,有力夯实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四个基础”,突出聚焦“四个持续强化”即持续强化整顿关闭、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持续强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和延期许可现场复核,持续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监管执法,持续强化风险管控、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严防地下矿山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露天矿山滑坡和尾矿库溃坝“八类”事故,不断开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崭新局面。

一、持续强化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督促落实属地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非煤矿山安全纳入政府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严格落实盟市、旗县级政府领导联系包保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制度,明确包保责任人员、工作职责等,并及时在本地区政府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流媒体公布。

2.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压实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104号),把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停建矿、整合技改矿、生产建设矿等所有类型矿山纳入安全监管范围。按照《非煤矿山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办法》(矿安〔2023〕1号)和属地监管原则,明确每一座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和日常安全监管主体,确定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直接监管的矿山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在矿山井口公示。

3.全力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每月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形成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签字备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地下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实际控制人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矿山上级公司主要和分管负责人要及时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对所属矿山进行监督检查,在重点时期、关键节点向所属矿山派驻安全工作组。

二、严守安全生产许可底线和安全生产执法红线

4.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大中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水文地质或者工程地质类型为中等及以上的小型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依据的地质资料未达到勘探程度的,一律不予审批。

5.严守安全生产许可底线。严格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凡不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监督核查,一律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应急字〔2021〕57号),强化安全生产许可延期现场复核,加大对中介机构有关报告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延期手续。

6.严厉惩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2023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一律采取上限处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依法严厉打击非煤矿山无采矿许可证开采、以采代探(建)、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手续或许可手续过期仍然违法违规生产、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尾矿库擅自加高扩容、独立选厂尾矿库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

三、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安全监管

7.突出抓好重点地区安全生产。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1〕125号),强化自治区15个非煤矿山重点旗县督导检查,推动优化产业结构、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矿山本质安全条件和强化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五项重点任务落地见效,推动旗县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制定并落实“一县一策”“一企一策”整治方案,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培训“逢查必考”制度落实,强化治本攻坚,切实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8.继续强化重点企业安全评估+执法+服务。分级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聚焦金矿、银矿、钼矿、铁矿和基建矿,自治区、盟市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对尾矿库“头顶库”、开采深度超过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等“三类高风险矿山”进行安全评估+执法+服务,旗县应急管理部门重点对除“三类高风险矿山”以外的其他矿山进行专家会诊+执法,做到生产矿山执法检查全覆盖,全面深入系统排查问题隐患,确保有效管控重大风险、消除重大隐患。

9.守紧看牢复工复产和汛期等重点时段。对春节后复工复产的矿山企业,严格执行企业组织复工复产验收、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制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可复工复产。开展汛期异地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强降雨预警发布后第一时间停产撤人制度,严防地下矿山淹井事故;以“管住水、护住坡、看住井、应得急”为主线,认真开展尾矿库汛前调洪演算和排洪系统质量检测,全覆盖开展汛前尾矿库安全检查和“头顶库”应急救援演练,有效防范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

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安全专项检查

10.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内应急字〔2023〕2号),重点排查整治地下矿山16项、露天矿山6项及尾矿库12项重大事故隐患,深化水害、火灾、地压和采空区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坚决防范遏制地下矿山坠罐跑车、中毒窒息、火灾、爆炸、透水、冒顶坍塌、露天矿山边坡跨塌和尾矿库溃坝、泄漏事故。

11.扎实开展外包工程和在建矿山安全专项检查。切实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承包单位实施统一管理,做到管理、培训、检查、考核、奖惩“五统一”,严厉打击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无资质承包、挂靠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监理单位资质及能力,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严格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坚决清退现场管理混乱、违法违规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并严肃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12.扎实开展露天转地下开采和露天矿山高陡边坡专项整治。深刻吸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部黄金伊犁有限责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训,扎实开展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等突出问题,有效提升露天转地下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聚焦高陡边坡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督促企业开展边坡稳定性分析,重点整治工作帮坡角超设计、台阶超高过窄等问题。

五、持续加大尾矿库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

13.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防控。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内应急字〔2020〕42号),严格尾矿库总量控制,及时公告尾矿库基本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检查尾矿库企业按照“一库一策”的原则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严密管控安全风险。监督检查所有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互联互通。

14.强化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黄河流域尾矿库治理实施方案》,强化黄河流域所有在用(建)、停用(建)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推进中央财政支持包头市和巴彦淖尔市黄河流域集中区域以及15座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项目,确保重大事故隐患全面消除。

15.强化“三类”尾矿库闭库销号。加快推动无生产经营主体尾矿库、运行到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闭库销号。

六、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信息化、智能化建设

16.大力推动非煤矿山“四化”试点建设。加大试点企业“四化”建设推进力度,继续选树一批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非煤矿山,推动非煤矿山智能化建设提速扩面,大力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与图像监视等系统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强化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17.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信息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山智能化建设和安全发展推进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平台、非煤矿山“电子封条”和非煤矿山智能用电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加快推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超200米露天矿山和尾矿库感知数据联网,逐步推进建设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形成全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监测“一张网”。

18.加强安全监管执法等系统建设应用。科学编制《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2023-2024年),积极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包保责任制管理、采掘施工企业管理、“三同时”审查管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等系统建设应用,发挥信息化优势助推安全监管效能提升。

七、坚决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行为

19.严查重处瞒报谎报事故。认真落实事故报告制度,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非煤矿山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对谎报、瞒报事故企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管理。

20.严格事故企业停产整顿。非煤矿山企业发生事故后,严格落实停产整顿措施,全面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格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严格复工复产验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强化事故企业停产整顿期间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明停暗开、有意隐瞒事实、故意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罚处理,并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21.严肃追究事故多发地区和企业责任。对事故集中多发、调查处理不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的地区以及相关单位进行书面提醒、通报曝光、约谈警示、追责问责,倒逼落实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

八、着力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22.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功夫,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及时跟进学习领会,广泛开展宣讲活动,健全贯彻落实长效机制,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工作思路、务实举措和良好成效。

23.持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督促各地持续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充实矿山专业干部、培养执法骨干力量,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定期轮训等学习培训制度,开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监管执法人员专业素养。采取聘请安全生产领域专家、聘用安全技术检查人员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努力解决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专业人员不足问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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