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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管理工作的意见
阅读数:39 发布时间:2020-11-30 13:45: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相关行业   冶金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等关于矿山环境治理有关要求,为加快消除灾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恢复矿区生态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全面提升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强化监管监督,加快煤矿转型和绿色发展,推动煤炭行业平稳健康发展,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和祖国北疆万里绿色长城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将治理采空区灾害作为当前矿区生态环境修复的重要任务,顺应自然、尊重规律,加快完成现有煤田(煤矿)火区复垦和采空区治理工作,及时治理新发现的采空区灾害,有效保护和治理矿区生态环境。

坚持属地管理、压实责任。坚持属地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压实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的治理责任,统筹推进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工作,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监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综合考虑火区采空区、有无矿权等因素,分类推进煤田(煤矿)火区和采空区治理。煤田(煤矿)火区治理项目尽快完成治理、回填复垦,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已批复的加快治理,新发现的采空区灾害准确论证致灾因素,分类实施治理。

坚持依法依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治理、科学治理、严格监管,坚决杜绝变相采挖煤炭资源。

三、加强煤田(煤矿)火区治理监管

(一)严格治理时限。火区治理项目凡未按规定于2012年底完成治理,或以消除安全隐患、环保整改等名义仍在实施治理的,于2020年底前停止剥挖,由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采国家煤炭资源。

(二)加快回填复垦。煤矿企业是煤矿火区灾害治理责任主体,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无采矿权火区灾害治理责任主体。治理主体负责按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加快回填复垦,恢复矿区生态环境。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各火区治理项目土地复垦实施监管,严格目标时限和复垦标准,督促治理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

(三)强化验收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工作,按照明火熄灭、控制火源,采坑边坡稳定、与周边地貌适应、与周边生态环境相协调的原则,制定本盟市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无采矿权火区灾害治理项目的验收,煤矿企业具体负责本煤矿火区治理项目的验收。火区灾害治理项目验收需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勘察,形成勘查报告。验收结果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巩固治理成果。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加强对煤田(煤矿)灭火工程的后续管理,严禁在复垦过程中开采煤炭资源,严防应治未治。坚持实事求是,对自燃情况严重、2020年底前难以熄灭明火完成复垦的,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制定治理方案,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监督实施,治理方案及进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

四、严格规范采空区灾害治理

(五)推进规范治理。已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现有生产系统已经停用或井工开采已经结束,且符合煤矿技术改造相关规定的,企业自愿申请,可批准技术改造为露天煤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方面给予支持,简化办理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推动科学治理采空区灾害,提高煤炭资源回收率。

(六)加快实施治理。国家有关部委批复的小煤矿老采空区灾害治理等项目严格按照批复实施治理,治理完成的按照批复方案做好复垦验收等工作。自治区已批复初步设计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具备土地、环评、水保等相关手续,可继续实施治理。国家、自治区批复的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等项目,继续实施治理的,治理期最长不超过2025年,原批复初步设计治理期超过2025年的,要根据实际优化初步设计,缩小范围、缩短工期,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国家批复的小煤矿老采空区灾害治理等项目由属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在2025年前全面完成治理任务。属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督促煤矿企业严格按照批复初步设计实施治理、回填复垦,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七)企业自主验收。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验收工作参照国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由煤矿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自主验收,将验收结果及时向旗县(市、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性备案,旗县(市、区)能源行业管理部门要将验收结果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予以公告,接受监督。

五、强化煤矿地质环境保护

(八)加强监测预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企业要经常性组织开展矿区灾害巡查,发现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及时进行勘查监测,并将勘查监测结果报相关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治理。

(九)分类实施治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盟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煤矿发生采空、塌陷、着火等灾害,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采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火点隐患治理、煤矿安全隐患治理等方式,扎实有效推进治理工作,做到科学治理、规范治理、系统治理。

(十)优先治理灾害。自治区今后不再新批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矿采空区灾害隐患对现有生产系统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或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井工煤矿必须停止生产作业,先行治理灾害;露天煤矿要优化初步设计,调整开采顺序,先行开采灾害区域。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煤矿灾害治理工程,或以灾害治理为名开采煤炭资源的,按盗采国家资源处理。

六、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田(煤矿)火区采空区治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时间和目标要求,抓好竣工验收和后期监测、监管等工作。要健全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安排、加强调度,全面推进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

(十二)落实治理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矿山环境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担负起治理主体责任,拿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扎实做好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指导盟市开展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火区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日常监管,督促煤矿企业切实承担起矿权范围内灾害治理的主体责任,扎实做好灾害治理和复垦绿化工作。新闻媒体对采空区治理工程的全过程要进行舆论监督。各级能源、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促进全区煤炭行业健康平稳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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