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刻吸取国内外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我省尾矿库安全风险,认真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2020〕15号)要求,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强化源头准入、责任落实,提高尾矿库安全保障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扎实推动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取得新成效,坚决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 二、工作目标 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全省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不再产生新的“头顶库”。到2022年底,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全面落实;编制完成所有尾矿库“一库一策”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基本形成;坚决遏制非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溃坝事故。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落实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各项工作任务,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促进地方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强化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和尾矿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政企联动、部门协作、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三)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按照安全风险大小程度,区分轻重缓急,以尾矿库“头顶库”为重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稳步推进。 (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坚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筹办冬奥盛会、着力转型升级等河北重点任务采取适合本地实际的路径推进工作;坚持“一库一策”,针对每座尾矿库安全风险状况,研究确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四、重点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责任体系。 1.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第一责任人,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全面负责。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强化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按职责分工对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工作承担相应责任。要落实尾矿库春季解冻期、汛期、冬季放矿安全措施,特殊时期实行24小时巡查值守。要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尾矿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企业产生的尾矿应当综合利用,一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应当排入尾矿设施,不得随意排放。要严格尾矿库闭库管理,尾矿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处置,防止造成新的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尾矿库闭库或尾矿设施封场后,有临时用地的,尾矿库企业临时用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方案完成土地复垦义务,并向所在地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强化部门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厘清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从产业规划、立项审批、用地审批、安全监管、林地草原征用、河道保护、水土保持等方面全面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机制,明确每一座尾矿库的监管责任主体。(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或整改无望的,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发改部门要做好尾矿库相关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不予受理不符合产业规划和政策要求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申请以及在已有尾矿库下游影响区域内新建企业或其他重要设施的建设项目申请。对应报政府核准、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以及未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处置。 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依法查处非法占地行为,对已关闭尾矿库要监督用地单位及时复垦。 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和水库管理范围内堆存尾矿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尾矿库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监管,闭库后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进行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工信部门要大力推进尾矿综合利用工作,加大政策支持引导力度,重点扶持和培育一批尾矿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实现尾矿变废为宝,有效缓解尾矿堆存带来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 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安排用于我省尾矿库企业综合治理。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依法查处尾矿库企业未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废水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气象部门要加强尾矿库集中地区雨情监测和汛情研判,及时发布气象预警信息。 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各相关部门负责落实) 3.强化各级政府职责。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实行地方领导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以“三等及以上尾矿库由县级负责同志分包,三等以下尾矿库由科、局级负责同志分包”为要求,确保安全监管范围内的每一座尾矿库均由一名“包库领导”负责包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班子有关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领导责任。对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安全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汛期前公布尾矿库包保领导名单和联系方式,因换届或工作调整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不断加强安全防范机制体制建设。 1.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和库区降雨监测系统,并确保有效运行。到2022年6月底前,湿排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位移、浸润线、库水位、库区降雨量等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干式堆存尾矿库要实现对坝体表面位移、库区降雨量的在线监测。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实现与企业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互联互通。各地尾矿库安全风险相关信息要接入国家灾害风险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安全风险会商研判机制,针对台风、暴雨、连续降雨等极端天气,建立健全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息,并督促做好应急准备。(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牵头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完善尾矿库应急管理机制。尾矿库企业要切实完善溃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从业人员和下游居民公布,在下游居民区建立应急警报系统,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确保上坝道路、通信、供电及照明线路可靠和畅通。严格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迅速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与企业应急预案的合理衔接;定期组织尾矿库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及下游居民联合开展应急演练,切实增强应急联动响应能力。各地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将尾矿库事故救援纳入重点设防范围,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备,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发生溃坝、漫顶等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推行尾矿库总量只减不增控制机制。全省尾矿库总量全国第一,给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的压力持续增大,采取等量置换和减量置换的政策措施对各市尾矿库实施总量控制。自2020年起,在保证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矿山正常建设开发的前提下,尾矿库数量原则上只减不增(紧缺和战略性矿产种类由相关职能部门适时公布和调整)。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对除紧缺和战略性矿产之外的尾矿库实行减量置换,每至少关闭2座尾矿库可置换1座尾矿库建设指标;指标在该市各县之间可以流通,实施细则由各市制定。要实行尾矿库基本情况公告制度,各设区市政府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尾矿库数量、名称、地址、等别、库容、所属或管理单位、包保领导等信息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网站以及当地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完善严格的准入机制。鼓励新开发矿山项目优先利用现有尾矿库;确需配套新建尾矿库的,严格新建尾矿库项目立项、项目选址、河道保护、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审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总体布局、国土空间规划、河道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不再审批新建独立选矿厂尾矿库,严禁新建“头顶库”、总坝高超过200米的尾矿库,严禁在水库、河湖、水源地、湿地等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改、扩)建尾矿库,新建四等、五等尾矿库必须采用一次建坝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推行闭库销号退出机制。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必须在1年内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闭库的,应当报经相应的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省应急厅牵头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对已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必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实施销号,不得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在已闭尾矿库基础上进行复垦、土地置换、建设光伏发电或用于其它建设用地的,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实际用途和性质确定日常监管部门。(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多措并举落实防范化解措施。 1.全面评估管控尾矿库安全风险。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对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尾矿库企业要构建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尾矿库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编制安全风险管控方案,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实施,确保尾矿库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尽量降低库内水位,确保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满足设计要求。(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深入开展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尾矿库企业建立健全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体系,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做到措施、责任、时限、资金和预案“五落实”。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推广尾矿库隐患“专家会诊”,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技术优势,帮扶企业及时整改到位;特别是对排查出尾矿库存在的危库、险库情形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抢险,确保及时消除险情,并按规定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严防各类险情和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严格控制加高扩容。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尾矿库加高扩容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强化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工程勘察、安全评价、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凡不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一律不予批准。严禁审批“头顶库”、曾经或现状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4.重点防范化解“头顶库”安全风险。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要将“头顶库”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点对象,迅速制定本设区市头顶库治理方案,深入组织开展综合治理。要按头顶库定义重新摸排、统计头顶库名单,“一库一策”制定治理方案。对于具备搬迁下游居民条件的“头顶库”,要尽快实施搬迁;不具备搬迁条件的,要组织对前期综合治理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安全。对于前期已采用隐患治理方式进行治理但本质安全水平没有提高的“头顶库”,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头顶库”企业每年要对“头顶库”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评估。尾矿库下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设置居民区、工矿企业、集贸市场、休闲健身娱乐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因公路、铁路以及其他项目建设导致尾矿库成为“头顶库”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出资对尾矿库进行治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5.精准助力冬奥安全。以冬奥筹办为契机,扎实开展张家口境内尾矿库安全风险精准防范化解专项工程,对北京至崇礼的高铁、高速周边可视范围内的张家口境内的尾矿库进行排查,对奥运场馆和设施、冬奥村、冰雪小镇等重点项目周边的尾矿库进行详细排查,逐库建立台账,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环境风险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等要进行挂牌督办,建立安全风险防控制度和措施,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一律实施关闭,严防安全环保事故发生。(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张家口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对已闭尾矿库进行复垦治理。尾矿库企业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已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验收。利用闭库销号后尾矿库的土地建设其他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监管。鼓励各县出台坝高小于10米、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小型尾矿库简易闭库程序(头顶库和山谷型尾矿库除外),在安全环保政策上优先支持选用清运的尾矿库闭库治理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7.稳妥推进尾矿资源综合利用。加大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积极推广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充填采空区等尾矿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鼓励尾矿库企业通过尾矿综合利用减少尾矿堆存量乃至消除尾矿库,从源头上消除尾矿库安全风险。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典型示范项目,在尾矿产生和堆存集中的地区建设一批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要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回采设计实施,确保安全。对尾矿库矿产资源的再利用,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采矿权人实施,无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8.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未批先建、恶意规避审批、不按批准的设计施工、擅自加高坝体、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发生重大变更不履行报批手续、停用时间6个月以上尾矿库擅自启动使用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尾矿库企业,要依法依规采取吊销证照、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从严追责等执法措施,严防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应急厅牵头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严厉打击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未取得立项、环保、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用地等合法手续的尾矿库,以及非法占用河道和水库的尾矿库,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予以取缔。对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予以处罚。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原行政许可文件规定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论证,采取改进措施,并依法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未报批或报备的,依法予以处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向水库、河湖、水源地、湿地等排放尾矿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应急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及时制定本地实施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安排,将工作任务分解细化到具体部门,并督促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抓好落实。应急管理部门牵头推进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充分运用舆论宣传渠道,加大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知识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组织“头顶库”企业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观看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增强从业人员及周边居民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知识,凝聚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的共识。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引导形成全社会共抓共治的工作局面。 (三)加大资金投入。尾矿库企业必须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有效落实。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尾矿库作为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工程的重要内容,安排资金支持和引导尾矿库企业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特别是加大对“头顶库”企业搬迁下游居民、尾矿综合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创新管理机制。各地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尾矿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以“三个必须”为原则调整、优化管理部门、车间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不断加大尾矿库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力度,所有尾矿库企业都至少要有一个“明白人”,既要了解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又要精通尾矿库专业管理。 (五)严格监管执法。将尾矿库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执法检查,以“头顶库”、停用库为重点,聚焦重大隐患加大专项执法力度。要加大汛期等关键时段尾矿库执法检查频次和力度,确保“四个一律”“五个到位”等各项防汛度汛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高度重视重要水库、河湖、水源地、湿地等周边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对尾矿库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强化监督考核。省政府将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情况纳入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将该项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内容,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强化公众参与,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2020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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