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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行业政策】一周要闻回顾-20200601
阅读数:19 发布时间:2020-06-02 08:45: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相关行业   汽摩 打印

(2020年5月25日-5月31日)

l       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l       关于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

l       关于国五排放轻型汽车产品确认的通知

l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2020年5月25日  来源:交通运输部

5月25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关于公布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的公告》。


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切实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094―2016)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JT/T 1178.1―2018)落实工作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2018)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第20批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已通过技术审查和公示,现予以发布。


列入附件《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第20批)》的车型共1936款。其中,客车达标车型143款、货车达标车型1793款。


关于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

2020年5月25日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

5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布《关于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的公示》。


公式称,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201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16〕115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开展2018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的通知》(财办建〔2019〕8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8年度、2016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18年度、2019年度补助资金预拨审核工作。


现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31日


审核结果详见附件1、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车辆信息表;附件2、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车辆信息表;附件3、2015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车辆信息表;附件4、2018、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审核情况。


关于国五排放轻型汽车产品确认的通知

2020年5月28日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5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国五排放轻型汽车产品确认的通知》。


通知称,按照《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有关要求的公告》和GB 18352.6-2016《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要求,国五排放轻型汽车产品应于2020年7月1日停止生产。请相关企业尽快核实产品情况,现将具体产品名单公示如下(见附件),请抓紧安排相关工作。


附件《国五排放轻型汽车产品清单》中共有7198款车型。


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2020年5月29日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5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印发《关于实施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技术进步,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整体安全水平提升,平稳有序的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标准,经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在《公告》产品准入管理中提前实施《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即在标准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之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执行以上强制性国家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前,《公告》管理中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第39号部令)中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并行。企业申请产品准入时,可依据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做为产品准入的依据。


二、在并行期间,实施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标准时,应分别按照标准规定的替代关系执行,即:

1、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代替GB/T 18384.1-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SS)》、GB/T 18384.2-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GB/T 18384.3-2015《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三项标准;

2、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代替GB/T 31485-2015《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GB/T 31467.3-2015《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两项标准。同时,不再执行装备中心[2019]869号《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文件要求;

3、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代替《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工信部装[2016]3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考虑到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燃料电池电动客车,现阶段燃料电池电动客车仍参照执行原《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三、2021年1月1日起,以上三项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正式实施,并替代相关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依据标准以及《关于实施<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扩散乘员保护测试规范(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装备中心[2019]869号)的文件要求。


四、相关检测机构应尽快健全完善检验检测能力,完成检测资质认定和相关备案工作,为提前实施上述电动汽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准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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