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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2020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阅读数:6 发布时间:2020-04-03 11:10: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相关行业   冶金 打印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和厅党组各项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防范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目标,牢牢把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现状和重特大事故规律,坚持目标导向、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行政,采取强化准入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安全专项治理与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相结合,完善“双控体系”建设与强化落实相结合,完善“四个机制”与推进全员能力提升相结合,深入开展建设风险防范化解,组织开展精准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提升本质安全有力举措,夯实非煤矿山安全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省非煤矿山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保持平稳,力争实现事故指标“双下降”,坚决杜绝3人以上较大事故发生,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1.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教育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队伍广大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把各项工作站位摆到“做好首都政治护城河”高度,把政治建设贯穿在安全基础业务工作全过程,始终坚持用政治原则、政治要求、政治标准指导业务工作和检验业务成效。(完成时限:全年)

2.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持续深化纠正“四风”成果。坚持勤勉理政,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的精神状态和奋斗姿态。要有高境界、硬本领、真担当,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保持想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精神状态,阶段性的目标要清晰,长远性的目标要明确,大胆探索、大胆决策、大胆实践,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完成时限:全年)

3.扎实开展教育培训工作。采取集中培训、学习研讨、蹲点调研、现场“传、帮、带”、周末大讲堂等方式,分期分批开展非煤矿山业务培训,提高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非煤矿山企业从业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指导,推动各地贯彻落实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会议精神,实现思想统一、上下联动,切实做到“以知促行、同频共振”。(完成时限:全年)

(二)以体制机制建设推动“三个责任落实”

4.持续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一是实现非煤矿山企业双控机制深度全覆盖。按照《河北省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冀安委办〔2019〕47号)要求,在全省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建立制度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管控有效的“双控”机制。二是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为激励和制约措施,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监管水平。三是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省厅关于深入开展全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四是推动非煤矿山安责险政策要求落实,调动社会专业技术服务力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五是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落实《河北省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非煤矿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切实提高非煤矿山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完成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5.持续推动监管责任落实。一是全面展开“四个机制”体系建设,突出发挥以政府为主导的隐患排查督导机制,逐步健全完善执法部门为主导的隐患排查执法监察机制。二是严格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将市、县分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三是充分发挥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监察力量,调动全系统执法积极性,形成各地各级执法队伍、监管队伍工作合力。(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6.总结提升“事故企业转化”机制建设。一是总结2019年事故企业转化经验教训,出台相关制度,全省推广。二是扩大转化范围,出现一起事故,警示提升一个市县(包括辖区内同类企业和辖区监管部门)。三是确保转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提高,持续抓住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建设,靠“四个机制”、事故企业转化工程、双控体系建设等治本之策,持续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四是在事故企业不断完善“一岗一单一档一奖惩”的“四个一”制度,从各分管副职开始,做实“三个必须”,通过事故企业转化的真实效果,对辖区内同类企业形成示范和震慑两个作用,全面推进辖区安全管理工作向好发展。(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三)多措并举推动非煤矿山科学监管

7.扎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各地以“专家会诊”为抓手,突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能力和过程排查,突出整治非煤矿山“十类”事故隐患;严格落实“十类”典型事故隐患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责任,坚决整改和消除地下矿山透水、火灾、大面积冒顶片帮、坠罐、中毒和窒息、露天矿山边坡坍塌、爆炸、尾矿库溃坝、石油天然气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等事故隐患,其中,各地尾矿库企业的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并将影响度汛安全的隐患整改到位。“专家会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对于整改无望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非煤矿山企业,坚决提请地方政府实施关闭。(完成时限:尾矿库于2020年6月底前,其余于10月底前)

8.开展“三年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为标志,紧密结合应急管理部执法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四项执法内容”、尾矿库“五项执法内容”、石油天然气“五项执法内容”等要求,将2020年作为非煤矿山三年专项整治的实施攻坚年,细化实施方案,集中排查治理非煤矿山“十类事故”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重点整治非煤矿山运输车辆问题,严肃查处和坚决取缔“四不像”等禁用设备,严防非煤矿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9.推进非煤矿山关闭退出和整合重组。严格执行《河北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三年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冀安委办〔2019〕21号)关闭任务,2020年计划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24座、尾矿库23座。鼓励企业整合重组,提高办矿规模,减少矿山数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一证多采”的非煤矿山整治力度,维护正常生产建设秩序。探索推动金属非金属矿山进一步整合,减少独立生产系统数量。(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10.严格实行非煤矿山台账清单管理。省厅建立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台账,实行一矿一清单,坚决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各地可根据台账信息重点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隐患、固有风险以及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台账信息每两个月更新一次,由各县及时调整上传非煤矿山安全风险级别,确保实现动态监管、持续改进,实时掌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建立台账基础上,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停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后重新申领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及时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企业,实现台账数据库动态更新,为监管监察工作提供有力支持。(完成时限:全年)

11.严格准入门槛,提升非煤矿山企业规模化水平。指导各地根据实际,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进一步提高本地区主要矿种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加强对各地行政审批工作的抽查检查,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质量。指导各地充分利用综合治理持续深入的有利时机,加大非煤矿山减量化监管工作的力度。(完成时限:全年)

12.积极谋划非煤矿山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信息化建设项目。推动非煤矿山“四化”建设技术革命,逐步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发展、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强化淘汰落后工艺设备装备,确保金属非金属矿山第一批和第二批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落实到位。实施源头把控,严把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关口,严禁淘汰落后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进入新改扩企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查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的行为,凡查出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设备、装备及工艺的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依规严处严罚。(完成时限:全年)

13.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指导各地严格落实《全面推进尾矿库安全风险智能监测系统建设工作方案》(冀应急非煤〔2019〕150号)相关要求,确保2020年底实现各市生产运行的头顶库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优先支持尾矿库等别高、数量多的承德市和张家口市安全风险智能监测建设推进工作;确保2020年底完成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邯郸等五市的市级监测平台建设;推进各市所有生产运行的四等、五等尾矿库安全风险监测系统建设提前完成。同时,督促有关市对尾矿库风险智能监测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规范运行;指导督促承德市抓好2019年15座试点尾矿库的后续建设与管理,实现规范运行,供各市学习借鉴。(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14.主动适应行政许可新要求。一是积极配合省政务服务大厅各项非煤矿山行政审批工作,做好国家非煤矿山监管政策要求与政务服务大厅业务的有效对接。二是严格把关,确保不出现超期办理、违规办理、行政许可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违反廉政纪律等问题。按照“谁审查核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把好审查核查关,对重新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原有生产系统存在或准备改扩建的,必须责令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验手续,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厅将狠抓反面典型,发现申办企业、评价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完成时限:全年)

15.切实发挥国家和省级非煤矿山资金示范引领作用。一是利用专项资金支持和示范引领作用,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整治安全隐患,推进我省安全隐患排查专家会诊、尾矿库闭库、高陡边坡治理、已闭尾矿库维护治理等工作开展,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二是及时修改资金管理办法,使之适应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新形势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厅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理顺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原则,重点用于厅监管职能范围内非煤矿山资金项目,加强资金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各地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资金管理。三是探索先定项目再定资金新模式,切实加强资金使用针对性和目的性,年度预算前收集各地资金项目建议书,组织评审筛查,以集中使用为原则,确保达到资金成效。四是对2019年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活动,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对2019年各市中央资金、省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计或检查,严肃查处资金使用中的各类问题。(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四)“五个方面”深化专项整治实施精准监管

16.对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重点整治。针对地下矿山、露天矿山和选矿厂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专项整治,紧密围绕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基本条件、道路运输、选矿设备、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治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开展专项整治,重点督促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提升运输、火灾和水灾等事故风险防控措施。(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17.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进行重点整治。组织开展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专项督导,跟踪研判油气增储扩能安全风险,及时研究解决2020年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及疫情过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加大生产供应能力保障国家民生期间,同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切实强化油气增储扩能安全生产保障的通知》,组织对“三大油田”增储扩能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18.对尾矿库安全风险进行防范化解。深入贯彻应急管理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方案》,指导和推动各地区抓住有利时机,出台本地区的细化落实举措,起草制定《河北省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办法》。(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19.对非煤矿山中介机构进行重点整治。通过日常监管、监察执法、专家会诊、督导检查等活动,从严查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对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活动的安全中介机构严厉处罚,正确引导各机构发挥安全生产科学技术支撑作用。(完成时限:全年)

20.对非煤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进行重点整治。按照国家制定的文本格式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坚决整治转嫁和推卸安全生产责任、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资质挂靠、违法发包、转包、分项发包等行为;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监管,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范围,不得将影响全矿山安全的重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加强外包队伍监管,严格外包单位资质、机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要求,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准进入;探索实施对外包队伍与本矿职工统一安全管理、统一教育培训、统一安排工作,培育爱矿、护矿情怀,发动全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时限:全年)

(五)强化重点时段、特殊时期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21.强化复工复产期安全管理。督促各地严把复产复工关口,并加强停产停建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复工复产程序和条件,实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复工复产验收实行否决制,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得准予复工复产。(完成时限:全年)

22.强化尾矿库春季解冻期安全监管。督促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尾矿库春季解冻期安全监管相关规定,将冬季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放矿的尾矿库作为监管重点,加大解冻期巡查检查力度和频次,确保尾矿库春季融冻期坝体稳定。(完成时限:2020年5月底前)

23.强化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加强汛期督导检查,严格落实尾矿库领导包库责任制和“四个一律”“五个到位”措施,严格落实雨季汛期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确保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实现安全度汛。(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前)

24.强化冬季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从加强矿山道路运输、作业现场管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等方面对非煤矿山冬季运行进行规范,组织各地及时开展非煤矿山冬季专项检查,严防四季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25.强化市场冲击期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持续关注铁精粉市场动态,掌握各市相关企业动向,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非法生产、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企业违规复工复产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完成时限:全年)

26.强化政治敏感期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及时对两会、两节、国庆等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突出研究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及疫情后期安全生产工作,既要确保安全生产,又要实现社会平稳运行,督促各地认真执行值班值守和应急管理相关制度要求,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大局。(完成时限:全年)

(六)加大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力度

27.量化非煤矿山监察执法工作。进一步增加对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天数,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其中:省、市、县安全监管人员全年检查企业天数分别不得低于60天、90天、120天,省、市、县安全监察人员全年检查企业天数分别不得低于120天、150天、180天。(完成时限:全年)

28.持续增加处罚力度。一是全省非煤矿山凡是发现安全隐患一律开展执法,并一律按照上限进行处罚。二是进一步规范执法,按照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定,认真开展执法检查,省厅要完成年度执法计划执法20家、抽查10家非煤矿山的执法任务。三是省厅对每家事故企业都要开展主体责任专项监察执法,对事故企业一律严处重罚。四是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完成时限:全年)

29.转变监察执法方式。一是在非煤矿山实施“1+N检查法”,对一家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同步检查与该企业有关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从事检验检测、安全评价、教育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并依法查处。二是组织各市开展互查和交叉执法。在汛期前和国庆前组织各市开展两次互查,互查中严格进行执法。一方面,促进各地监管工作的交流学习,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各地执法活动,有效提升执法质量,实现全省非煤矿山系统执法检查标准一致、处罚力度一致。(完成时限:分别于2020年6月底前、10月底前)

30.开展事故企业主体责任专项监察执法。对于事故企业,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开展事故主体责任专项监察执法,重点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企业工伤事故处理情况、以及现场安全生产设施等,促使企业将安全生产融入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完成时限:全年)

(七)以绩效考核提升非煤矿山监管队伍执行力

31.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全系统作风问题。加强对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总结,充分汲取各类经验教训,以上率下持续改进监管工作作风,更加注重工作开展质量和最终落实效果,切实推动工作落实,不断提升全系统的整体形象和执行力。省厅将对积极工作、执行力态度坚决、因地制宜创新开展工作的先进市县进行通报并给予表彰;对工作态度不积极、工作要求贯彻执行不到位的后进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并组织工作组进驻当地进行系统性检查,帮助其查找原因,督促其改进作风。每个市都要抓一个正面典型和一个反面典型。(完成时限:全年)

32.创建执行力考核评估新模式。通过健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坚持过程和结果并重,认真制定半年、年度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依据考核结果对8个涉矿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位通报,最大程度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对工作消极懈怠、推动不力、事故多发的地区和单位,及时通报、约谈。积极行动,开展创新性工作,实现为全厅增光添彩的既定目标。(完成时限:全年)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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