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关于加快推进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的若干措施》(冀气领办〔2019〕160号)和《关于市中心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的通告》(唐政通字〔2020〕1号),现就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事项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禁止使用高排放机动车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 东山路(含)—林荫路(含)—丰津公路北环段(不含)—112国道与102国道重合段(不含)—102国道南环段(不含)合围区域。 二、禁用区管控措施 (一)禁止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柴油货车进入禁用区;禁止有可见黑烟的机动车进入禁用区。 (二)属于禁用区禁行的车辆,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 (三)应急抢险工程使用的机动车不受上述使用区域限制。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使用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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