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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政府投资条例现行制度
阅读数:246 发布时间:2019-05-13 10:09:00 来源:中国钢铁新闻网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财 经 打印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要求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年底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通知提出,国家发改委要在全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纳入清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通知要求,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通知同时明确了全面清理的“时间表”,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规章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通知指出,《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聚焦非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在2001年就已开始起草,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到近期发布已过去了9年。

  《条例》指出,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随后,还进一步明晰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明确要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并对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政府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一个项目是否该做。《条例》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称,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在投资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要求,对于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而实现上述目标,包括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功能。

  他表示,“条例的出台,让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越来越清楚。简单地说,就是市场不愿意做的事情,由政府来出资建设,如桥梁,公路,学校等非盈利性项目,不会出现层层转包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将更透明更公开,资金将有效的利用。

  国务院近日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要求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加快《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做好投融资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年底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通知提出,国家发改委要在全委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都纳入清理范围。具体内容包括,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其中,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通知要求,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制定部门或牵头起草部门提出应予清理的制度规定和清理意见。与政府投资相关的地方性法规,由牵头起草部门或主要执法机关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提出清理建议。通知同时明确了全面清理的“时间表”,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规章清单及清理意见;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修订、废止程序。自2019年7月1日起,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一律停止执行,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通知指出,《条例》的出台既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也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了法治保障。以《条例》为依据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是当前和今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建立健全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投资方向和结构;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聚焦非经营性项目

  《政府投资条例》在2001年就已开始起草,2010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到近期发布已过去了9年。

  《条例》指出,政府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随后,还进一步明晰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政府投资明确要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并对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政府投资项目成败的关键在于一个项目是否该做。《条例》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解决这一问题。《条例》称,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在投资决策程序方面,《条例》要求,对于重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条例》的颁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而实现上述目标,包括进一步规范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功能。

  他表示,“条例的出台,让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越来越清楚。简单地说,就是市场不愿意做的事情,由政府来出资建设,如桥梁,公路,学校等非盈利性项目,不会出现层层转包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将更透明更公开,资金将有效的利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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