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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该规定将有助于增加地方财政的收入来源。根据国税总局2002年出台的文件,自2002年1月1日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也就是说,在2002年-2008年,地方财政无法收取新增企业所得税。 《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l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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