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阅读数:2 | 发布时间:2026-09-24 11:02:00 | 来源:我的钢铁 |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 打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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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化解钢铁行业产能过剩矛盾,巩固去产能成果,推进全省钢铁工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健全钢铁行业长效管控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6〕97号)要求,结合我省钢铁产业发展实际,我厅起草了《四川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10月23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王康,电话:028-86265721 邮箱:jyj208@163.com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6年9月23日 四川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钢铁工业布局优化、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建立健全钢铁行业长效管控机制,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6〕97号)要求,结合我省钢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辖区内各类所有制钢铁企业新建、改建(含大修)、扩建的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本细则所称的大修是指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在原厂界范围内拆除高炉本体、转炉/电炉/氩氧脱碳炉(AOD炉)炉座并重建的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等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等于退出产能;减量置换是指建设产能小于退出产能;置换比例是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重点区域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6〕32号)界定(附件1)。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以下简称备案清单),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以下六类冶炼设备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一)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设备、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设备; (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 (三)截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公示产能置换方案时,未实际建成投产的设备; (四)截至经济和信息化厅公示产能置换方案时,产能退出企业(集团)所属全部炼铁、炼钢设备,连续2年每年总产能利用率按年产量与折算产能之比计算不足25%或每年运转天数不足90天; (五)用于铸造、锻压、铁合金等生产的冶炼设备; (六)提钒转炉、二次精炼炉、感应炉等辅助生产设备,2016年以来未履行产能置换手续的脱磷转炉、AOD炉。 第六条 自《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6〕97号)实施之日起(2026年5月18日):2年内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2年后企业(集团)内部炼铁、炼钢产能可实施产能置换;不同企业(集团)之间炼铁、炼钢产能不得实施产能置换,仅可通过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产能整合、转移。退出产能须与每台冶炼设备严格对应,每台冶炼设备的产能只能用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不得超过两个项目。 第七条 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根据《产能折算表》(附件2)折算。备案清单内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退出产能数量以备案清单内产能数量计。备案清单内每台冶炼设备产能未一一明确的,各设备根据《产能折算表》折算相应产能,按照各设备折算产能占折算总产能的比例,分配备案清单内总产能。通过产能置换建设的冶炼设备产能数量根据《产能折算表》折算。其中,作为不锈钢冶炼设备的AOD炉产能按同炉容转炉产能的60%计算。 第八条 建设脱磷转炉须产能置换,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按普通转炉计。采用“电炉/转炉+AOD炉”双联法工艺冶炼不锈钢的,退出和建设炼钢产能数量以电炉/转炉产能或AOD炉产能的高值计;采用“回转窑—矿热炉(RKEF)+AOD炉”工艺冶炼不锈钢的,退出和建设炼钢产能数量以AOD炉产能计。不锈钢企业配套建设用于熔化合金的感应炉,感应炉设备容量和数量(以感应炉配套的变压器数量计)的乘积之和不得高于电炉/转炉或AOD炉公称容量之和的50%。 第九条 全省严禁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严禁向重点区域转移钢铁产能,不得向国家有明确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市)转出钢铁产能。鼓励依托资源、能源、技术优势,发展钒钛钢铁产品;支持发展氢冶金、全废钢及钒钛磁铁矿渣钢铁电炉短流程炼钢,探索绿色、智能、创新、高效、协调的发展模式,助力钢铁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为鼓励兼并重组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开展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应用,对相关情形实施不同置换比例: (一)对《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发布之日(2024年8月23日)后实施实质性兼并重组,并将被重组企业的合规产能用于置换的,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 (二)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且配套退出的高炉炼铁产能不再用于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三)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四)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五)退出转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采用“低碳冶金+电炉”工艺,且炼铁工序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炼钢项目(高炉工艺的单位碳排放值采用上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高炉工序碳排放平衡值,下同),可实施等量置换; (六)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自《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6〕97号)施行(2026年5月18日起)3年内,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30%的炼铁项目,炼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七)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在原厂界范围内大修的炼铁、炼钢项目,按原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置换,产能保持不变; 第十一条 适用兼并重组置换比例政策,须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即钢铁冶炼企业之间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实现实际控股、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实际控制人、章程等变更,但不包括同一企业(集团)将现有炼铁、炼钢等工序(车间)拆分为多个法人后再兼并重组,或企业(集团)内部不同法人之间实施兼并重组。其中,炼铁,炼钢工序属于同一企业(集团),且位于同一生产厂区、共用公辅设施,但分属不同法人的,兼并重组时须整体兼并炼铁、炼钢工序。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须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一事一议”: (一)核定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数量; (二)论证提钒转炉建设必要性; (三)核定回转密一矿热炉(RKEF)产能数量; (四)论证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建设生产高端特殊钢的限制类及以下电炉必要性; (五)其他需要“一事一议”的情形。 第十三条 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要科学研判供需形势,避免低效投资,制定产能置换方案(附件4),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地点、企业名称,拟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建设产能涉及多台(座)冶炼设备的,应逐一列明; (二)退出产能地点、企业名称,退出的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拆除时间安排,退出产能涉及多台(座)冶炼设备的,应逐一列明; (三)退出产能数量须达到拟建产能置换所需数量要求,不得出现“待定”等模糊表述。 第十四条 企业建设钢铁冶炼项目须将产能置换方案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在门户网站公示转出方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产能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附件4),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对异议事项进行公开说明后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后确有必要进行调整的须严格执行变更程序。对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中,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变化,或建设项目企业、所在市(州)发生变更的,建设项目企业须按照本细则重新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公示、公告等程序。变更后的产能置换方案公告时,原产能置换方案须同时撤销。 对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中,建设项目企业名称、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但拟建或退出冶炼设备型号、数量、产能等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产能置换方案,建设项目企业须函告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同意后在官方网站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需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对同一台冶炼设备产能拆分使用的情形,建设项目投产时间以第一个建成投产项目的时间为准。退出产能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确保拆除到位,同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钢渣等固废处置。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投产前,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核实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核实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地点、企业名称,新建冶炼装备型号、数量、产能等信息与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一致性,退出产能设备拆除情况等,对建设项目与置换公告方案不一致的,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前不得投产。对验收合格的,出具初步验收意见,并报请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通过后在官网上公布产能置换方案核实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所需资料。 (一)建成项目。建设项目公告、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文件,炼铁、炼钢、精炼、连铸、连轧等设备采购合同,企业严格按照公告方案建设及不擅自改建的书面承诺。 (二)退出项目。被置换产能设备拆除公示、公告、照片(视频)以及企业永不恢复生产承诺等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在未落实产能置换、核准(备案)、环评、安评、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要求前,擅自新(改、扩、迁)建主体设备。对未落实相关手续前,擅自新(改、扩、迁)的,企业要依法承担有关责任及后果。 第二十条 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加强日常监管,杜绝项目验收完成后,企业擅自改(扩)建主体设备,违规新增钢铁产能。对发现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负责项目审批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罚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监督企业按照公示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进行建设,确保置换项目批建相符;要负责辖区内退出项目设备拆除工作,退出项目拆除完成后,要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告退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不新增钢铁产能。对发现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市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迅速整改到位。 第二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将按年度开展钢铁产能置换实施情况自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弄虚作假、批建不符,特别是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责令地方督促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通报其不守诚信行为,并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钢铁产能置换方案有效期为24个月,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本细则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自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须完成项目备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环评等手续,且正式开工建设;超出24个月有效期的,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到期后的1个月内公告撤销原产能置换方案; (二)对《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发布之日(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退出产能存在拆分情形且部分产能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自《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6〕97号)施行(2026年5月18日起)后24个月内仍未实施产能置换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产能自动作废,作废产能由经济和信息化厅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因《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修订出现的有关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发布之日(2024年8月23日)之前已经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存在退出产能拆分情形的,已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退出产能按原方案执行,未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的退出产能,按本细则实施产能置换且一次性使用完毕; (二)对2024年8月23日(同上)之前,企业自行签订钢铁产能置换(出让)合同,且已支付金额不低于合同额20%,但未公示或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产能转出方案的,经提供支付证明后,退出产能按工信部原〔2021〕46号规定核定且不得再次出让,按本细则实施产能置换。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应达到能效标杆和环保绩效A级水平。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环评、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等相关手续时,同步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涉及跨市(州)产能转出的,能源消耗指标、碳排放指标由项目建设地统筹压减现有指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并根据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四川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川经信规〔2023〕5号)同时废止。跨省产能置换等其他未尽事项以《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工信部原〔2026〕97号)及国家相关规定为准,国家有新要求的,按新要求执行。 附件1:重点区域范围 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6〕32号),重点区域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和汾渭平原。 附件2:产能核算表 一、炼铁 (一)高炉炼铁。 表1 高炉产能换算
(二)非高炉炼铁。 表2 非高炉炼铁设备产能核算
二、炼钢 (一)转炉。 表3 转炉产能核算
(二)电炉。 表4 电炉产能核算
附件3**企业钢铁产能转出方案公示 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企业产能转出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备注: 1.类别是指:高炉、转炉、电炉、脱磷转炉、AOD炉等。 2.型号是指:容积、容量等。 3.单位是指:立方米(高炉)、吨(转炉/电炉/脱磷转炉/AOD炉)、千伏安(矿热炉)等。 附件4**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公示 按照《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和《四川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细则》要求,现将***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欢迎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备注: 1.涉及跨省(区、市)产能置换的退出设备,对应产能应列出转出产能公告网址。 2.退出高炉、转炉等量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须同时明确高炉、转炉退出计划安排。 3.类别是指:高炉、转炉、电炉、脱磷转炉、AOD炉等。 4.型号是指:容积、容量等。 5.单位是指:立方米(高炉)、吨(转炉/电炉/脱磷转炉/AOD炉)、千伏安(矿热炉)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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