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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批复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转型升级产能置换项目环评。该项目总投资2.7亿元,将炼钢产能由200万吨/年提高至320万吨/年,炼铁产能补齐至213万吨/年,并提升多条棒材、高线生产线产能。批复要求严格落实废气超低排放、废水回用及固废处置等环保措施,控制氮氧化物新增排放量不超过534.048吨/年,设置290米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及“三同时”制度。
阅读数:19 发布时间:2026-08-13 09:09: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打印

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审批的《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淘汰落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项目转型升级产能置换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建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草铺街道武钢集团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厂区,将一期工程炼钢工序2座120吨转炉扩建为2座150吨转炉,并对配套设施进行改造,钢水产能由200万吨/年提高至320万吨/年。将一期工程炼铁工序1座2500立方米高炉的产能由190万吨/年补齐至213万吨/年。通过调整工作时长,将1条100万吨/年的棒材生产线产能提升至138万吨/年、1条55万吨/年的高线生产线产能提升至80万吨/年、1条80万吨/年的棒材生产线产能提升至92.5万吨/年、1条80万吨/年的棒材生产线产能提升至130万吨/年。项目代码:2410-530181-04-02-506050,总投资为2707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77万元。

项目实施可能对周边区域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后,项目实施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及所列地点、性质、规模、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你公司应当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防治环境污染、防止生态破坏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各类废气治理措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维护,处理设施能力、效率及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环节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按照《报告书》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并严格落实各环节废气污染治理措施,确保热风炉烟气、高炉矿焦槽废气、高炉出铁场废气、转炉二次烟气、LF炉及铁水预处理废气、轧钢工序加热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炼铁工序中其他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满足《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中表2要求;炼钢工序中其他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满足《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要求。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对物料输送、贮存、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高效除尘、密闭堆存、封闭运输、洒水抑尘等措施,须满足《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846-2017)等要求,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排水、污水处理和回用系统。各环节废水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处理和回用,确保进入现有一期生产废水处理站、二期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中“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限值要求,其中经二期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全部回用,经一期生产废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部分回用,剩余部分水质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表2“间接排放”及修改单要求后排放至草铺工业污水处理厂处理。规范厂区内初期雨水收集,依托厂区内现有容积80000立方米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初期雨水。防止各类污水非正常排放,依托厂区内现有3000立方米的事故水池收集事故废水,事故水池平时保持空置状态。

(三)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报告书》及相关标准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土壤监测点和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跟踪监测计划,定期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若发现特征污染物浓度持续升高或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查明原因,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采取消声、隔声、减振、加强绿化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类标准要求,降低噪声影响。

(五)严格落实各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管理台账,存档备查。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度。厂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及消防废水收集控制系统须按要求设置截留设施、收集措施和防控措施,严禁事故废水、消防废水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备,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七)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采取洒水降尘、道路清扫、封闭车辆运输、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等措施减缓施工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期环境监理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纳入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对防渗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符合有关要求。

三、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项目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规定和各项措施。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控制在氮氧化物不超过534.048吨/年,其他污染物排放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控制。

五、项目按《报告书》要求设置290米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你公司须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和审批用地时严格控制,该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落实环境监测及环境信息公开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报告书》要求,制定完善的环境监测计划并按要求备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使用视频监控设备和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依法公开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严格依照排污许可证排污。在项目完成建设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或变更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证排污。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各类标志牌。项目运行应符合排污许可管理相关要求,未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八、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九、你公司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应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分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及其安宁分局,认真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及时排查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完成问题整改。

十、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日常运行等执法监管工作。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8月11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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