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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钢不锈加工厂含锌尘泥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阅读数:7 发布时间:2026-06-22 11:07: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打印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批<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厂含尘泥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申请》(太钢不锈呈发〔2026〕4 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新建 1 套处理能力为 16 万吨/年(干基)的含锌尘泥回转窑处置线,包括原料车间(含配料、1#转运站)、混合造球室、2#转运站、回转窑、富铁料车间等,以及配套的环保、供电、给排水等系统。该项目原料为太钢厂区现有高炉瓦斯灰、高炉瓦斯泥,碳钢生产过程转炉一次除尘灰、二次除尘灰、转炉蒸发冷凝除尘灰,均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品富铁料13.15万t/a回烧结工序作原料,富锌灰(含ZnO≥28%)1.371 万t/a外售,蒸汽 6.48 万 t/a 全厂综合利用。

根据上海电气集团国控环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的《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厂含锌尘泥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评价结论和省生态环境规划和技术研究院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晋环研〔2026〕33号),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太原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建设、运行和环境管理中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原料筒仓废气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配料、混合、造球及窑尾加料废气统一送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回转窑头废气及水淬冲渣废气采用高效湿式除尘器处理,窑尾废气采用“沉降室+余热锅炉重力沉降+表冷降尘降温+主布袋收尘+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有组织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相应排放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设计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回用系统,做好全厂水平衡,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净循环水系统排水、二级除盐水装置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水全部回用于浊循环水系统补水,不外排。浊循环水系统通过投加相应药剂进行沉淀处理后全部重复利用。强化初期雨水管控,落实初期雨水收集处理措施,新建满足要求的事故水池,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不外排。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余热锅炉、配料、混合、造球等除尘系统除尘灰回用于配料;废滤袋由转炉或高炉焚烧处理;湿式除尘器尘泥送本公司烧结工序作配料;废耐火材料外送综合利用。废活性炭送本公司烧结工序作配料;废润滑油、废油桶等在厂区危废贮存库规范暂存,废润滑油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转运处置,废油桶回用于炼钢二厂。

(四)强化地下水和土壤协同保护。项目位于兰村泉域范围内,应严格落实太原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对该项目泉域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并审水评〔2024〕50 号)和《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2013)要求,采取严格的分区防渗措施,对原料车间、副产品库、回转窑区域、主要设备基础、富铁料车间、浊环水冷却水池、冷却塔冷却水池、事故水池等废污水收集池、废污水管沟等区域进行重点防渗,确保达到相应防渗性能,有效防止对地下水及土壤的入渗影响。

(五)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选用低噪声设备,对混合机、造球盘、起重机、泵类、风机等较大功率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加装消声器等降噪措施;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区域防渗;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污染源分布和地下水径流方向,合理设置监控井和土壤监测点,定期开展监测,一旦发现异常,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对兰村泉域和地下水环境造成影响。

三、严格落实区域削减方案。你公司应在该项目投产前完成碳钢渣二线除尘改造、热连轧生产线改造项目配套加热炉脱硫脱硝改造,区域削减方案落实情况作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四、严格落实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 15.98t/a、二氧化硫23.18t/a、氮氧化物 43.06t/a,你公司承诺处理后窑尾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35mg/m3、65mg/m3,上述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应纳入排污许可承诺值管理。

五、项目涉及水利、安全等方面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六、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加强执法监管工作指导,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尖草坪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相关单位可通过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中“环评档案”查看《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同时,我厅通过邮寄方式、协同办公平台将批准后的《报告书》、环评批复分送上述单位,作为属地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依据。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6 年6 月18 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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