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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高炉绿色循环减量提升技改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阅读数:21 发布时间:2026-04-29 15:05: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打印

江苏沙钢钢铁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江苏沙钢钢铁有限公司高炉绿色循环减量提升技改项目二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张家港市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江苏沙钢钢铁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项目拟拆除现有2台480立方米高炉和2台580立方米高炉(炼铁产能250万吨),按1.25:1减量置换建设一座2350立方米高炉(换算产能200万吨)。项目新建1座高炉车间,主要设施包括高炉炉槽、高炉本体、上料主皮带及炉顶、风口平台及出铁场、粗煤气系统、热风炉系统、高炉渣处理系统、煤粉喷吹系统、高炉供返料系统、煤气布袋除尘、鼓风机站、水泵房、矿槽除尘系统、出铁场除尘、主控楼等,配套建设循环水系统、供电站及开关站、冷却塔、气体输送管道和环保设施等,其余公辅工程均依托现有设施。项目建成后全厂炼铁产能1760万吨/年,炼钢产能1830万吨/年、钢材2050万吨/年。

本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江苏扬子江国际冶金工业园产业定位,符合《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等文件规定。项目相关产能置换方案已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及公告。项目实施将对周边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建设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厅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公司须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要求,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设备,加强生产和环境管理,落实“以新带老”措施,改进除尘设施、优化尚处于《钢铁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DB32/T5089—2025)中Ⅲ级、Ⅱ级基准值指标,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整体水平,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本项目单位产品水耗、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清洁生产Ⅰ级水平,同时确保环保绩效达钢铁行业A级水平。

(二)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有组织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3特别排放限值,同时需满足《关于印发江苏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函》(苏大气办〔2018〕13号)、《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中超低排放要求。炼铁车间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表4浓度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排放限值。

(三)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设计、建设、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项目生产废水为炉前水冲渣系统产生冲渣水,经过滤池过滤后在冲渣环节循环使用,无生产废水外排。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四)严格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应符合《关于印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6〕18号),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部令第23号)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本项目高炉渣由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处置利用;瓦斯灰、废保护剂、废水解剂送厂区转底炉配料使用;除尘灰送厂区烧结工段配料使用;废耐火材料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废活性炭吸附剂送厂内焦化工序配煤使用;废油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依法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可追溯、可查询。

(六)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分区防渗要求,项目依托的浊环水区域、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库、事故池等应采取重点防渗措施,制定并落实土壤、地下水隐患排查、跟踪监测计划。

(七)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建设多级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涉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定期排查突发环境事件隐患,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配备环境应急设备和物资,建设事故污染物收集系统和足够容量的事故废水收集池等设施,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

(八)按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按《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九)项目建成后以本项目生产区域边界设置200米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今后亦不得新建居民区、学校、医院等保护目标。

(十)你公司应对脱硫脱硝、污水处理、粉尘治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十一)你公司应对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环保设备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备设施,确保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三、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为:

(一)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83.35吨、二氧化硫≤19.95吨、氮氧化物≤42.33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1.8吨。

全厂大气污染物(有组织):颗粒物≤10364.25吨、二氧化硫≤11133.22吨、氮氧化物≤24055.74吨、氨气≤0.641吨、氟化物≤13.82吨、≤0.026吨、二噁英≤9.37克;大气污染物(无组织):颗粒物≤3517.14吨、氨气≤2.947吨、铅≤0.021吨。通过拆除现有2座480立方米高炉和2座580立方米高炉等“以新带老”拆除工程与减产措施,项目实施后,全厂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减少128.9吨/年、131.57吨/年、3.19吨/年。

(二)生产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

(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规范处置。

四、你公司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对《报告书》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项目投产前应确保2座480立方米高炉和2座580立方米高炉停产拆除。

五、你公司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我厅委托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相关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别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张家港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八、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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