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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钢集团与中金资本运营新设合营企业案
阅读数:247 发布时间:2025-09-04 08:29:00 来源:我的钢铁 相关关键字: 要 闻   时 政 打印

公示期: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6日

联系邮箱:jyzjz@samr.gov.cn

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公示表

案件名称

河钢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新设合营企业案

交易概况(限200字内)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中金资本”)和河钢集团有限公司(“河钢集团”)等公司签署交易文件,拟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合营企业(“本次交易”)。合营企业将主要在中国境内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本次交易后,中金资本为合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约0.3125%的份额,河钢集团关联公司为合营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约0.0031%的份额,河钢集团为合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合营企业99.6844%份额,中金资本与河钢集团共同控制合营企业。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简介

1. 河钢集团

河钢集团于2008年6月24日成立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主要业务为铁矿石采选、钢铁冶炼加工、钢铁及原材料的贸易和物流、供应链平台服务、提供钒钛产品的生产和贸易等服务。

河钢集团为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企业。

2. 中金资本

中金资本于2017年3月6日成立于北京市,主要从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业务。

中金资本的最终控制人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服务等业务。

简易案件理由(可以单选,也可以多选)

✅1、在同一相关市场,所有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之和小于15%。

2、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均小于25%。

3、不在同一相关市场、也不存在上下游关系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与交易有关的每个市场所占的份额均小于25%。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中国境外设立合营企业,合营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5、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收购境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该境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

6、由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合营企业,通过集中被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经营者控制。

备注

横向重叠

2024年中国境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

河钢集团:0-5%,中金资本:0-5%,各方合计:0-5%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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